2025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通过临沂人大网(http://www.lyrenda.gov.cn/)“立法经纬”版块“立法征询”栏目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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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深化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创新,满足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乡村振兴领域融资对象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本条例所称乡村振兴领域融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乡村振兴领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等。
第三条 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导向、政策激励、包容审慎、改革创新、健康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工作。
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协调。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学会等应当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宣传教育,普及金融服务知识。
第六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特色产业金融需求,开展普惠金融特色服务。
第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乡村振兴领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为乡村振兴融资主体提供精准高效金融服务。
引导设在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发展。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实际,针对乡村振兴融资主体在产品渠道、评级授信、担保方式、还款方式、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开发普惠金融产品,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第九条 市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数字化应用,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
第十条 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投融资模式,为粮食生产全产业链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现代种业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 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提供财务顾问、融资策划、信贷支持等服务方式,参与乡村振兴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助力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村民、家庭、企业(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美德评价机制,助力提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并建立完善统一的乡村美德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居民的美德信用信息,并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市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建立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按照积分提供差异化服务。
第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在绿色信贷识别、绿色主体评价、绿色信息共享、低碳转型等方面为乡村振兴领域的融资对象提供支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推进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
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积极拓宽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进行融资的渠道,稳妥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质押,建立健全抵押、质押登记管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畜禽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质押贷款。
第十五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拓展便捷实用的“四雁振兴类”贷款产品,为乡村振兴中的关键群体“头雁”“归雁”“鸿雁”和“雁阵”等“四雁人才”提供针对性的优惠利率信用贷款支持。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融资对象的保险保障和融资增信支持,提升可获贷额度和便利。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治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宣传教育,优化农村信用生态环境。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统一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依法全面收集农户和涉农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摸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融资需求,建立动态项目库,定向对接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鼓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等次为优秀的,在再贷款、再贴现、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激励机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情况纳入银行机构评价。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资金流向,动态监测工作成效。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10月28日在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临沂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 王经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是全国首个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领域的试验区。我市在推进国家级金改试验区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重要改革试点成果,如全国率先创新推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全国率先开展金融参与村庄规划、搭建全国首个针对涉农信息整合、共享、评价的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融沂通”平台)等。今年是临沂金改试验区获批的第五年,通过普惠金融地方立法,可以将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和提升,为持续深化金融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推动金改试验区迭代提升为“示范区”,为全国继续探索改革试点经验。同时,也可以持续推动解决乡村振兴领域融资主体贷款难、金融机构难贷款等系列难点堵点问题。
二、《条例(草案)》起草、审查过程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深入总结试验区创建以来的重要改革试点成果,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扎实开展条例起草工作。一是提前调研学习。2024年11月,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省联社临沂审计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台州市、湖州市深入学习《台州市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条例》《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地方立法相关经验做法及成效。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12月,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牵头起草《条例(草案)》,并组织市农业农村局、临沂金融监管分局、省联社临沂审计中心等部门举行座谈会议2次、线上交流3次,充分听取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先后进行多轮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初稿。2025年4月24日,在沂水县召开现场座谈会,广泛听取县直有关部门、银行机构、农业合作社的意见。5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充分吸收市直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是充分研究论证。6月19日,市司法局召开论证座谈会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会后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依法进行深入论证修改,完成合法性审查,形成《条例(草案)》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8月13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24条。
第1-2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第3-5条规定了工作基本原则和各部门职责。第6-8条规定了鼓励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特色服务。第9-15条规定了金融参与村庄规划、美德积分金融转化等试验区创新经验做法。第16条规定了鼓励保险发展的措施。第17条规定了信用体系建设和数据平台建设。第18条规定了摸排涉农主体融资需求。第19-22条规定了考核评价、激励措施和监督责任。第23条规定了法律责任。第24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充分考虑普惠金融供需两端的协同发力,推动解决乡村振兴领域融资难点、堵点问题。在需求端,涵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各类涉农主体的金融需求;在供给端,覆盖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多元化金融供给主体。《条例(草案)》主要有以下三个特色亮点:
(一)聚焦金融“五篇大文章”,突出普惠金融与科技、绿色、养老、数字金融融合发展。一是强化科技赋能,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数字化应用,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第9条)。二是支持银行机构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推进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第13条)。三是建立完善统一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以数字技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支持普惠金融扩面增量、降本增效(第17条)。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乡村振兴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推动金融机构简化信贷审批流程、适度降低贷款利率(第7条);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普惠金融产品,提供更精准高效的金融服务(第8条);三是建立美德信用评价机制,助力提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第12条);四是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解决融资主体缺少抵(质)押物的问题(第14条);五是引导保险和银行机构合作,提供保险保障和融资增信支持(第16条)。
(三)坚持结果导向,固化金改试验区重点改革经验成果。《条例(草案)》重点固化了试验区批设以来8项重要改革经验成果,即普惠金融产品创新(第8条)、金融参与村庄规划(第11条)、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第12条)、生态资源价值实现机制(第13条)、农村产权抵押交易流转体系(第14条)、金融支持“四雁工程”建设(第15条)、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即“融沂通”平台,第17条)、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统计指标体系(第21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