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的制定出台,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自今年4月份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我市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梳理清查。根据清理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确保法规条文不与生态环境法典及其他上位法相抵触。修改法规的决定,已于6月23日经市二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23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8月15日起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此次法规清理,既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将进一步织密地方生态法治保护网,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十五五”美丽临沂建设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