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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施行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2016年04月11日

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公布,将于201651起施行。

该条例是临沂市获批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和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是指导全市立法工作的一部程序法,是下一步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遵循。

该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凸显了鲜明的地方特色。一是法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强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适应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二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使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三是明确规定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等。四是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明确为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立法论证、听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具体规定了法规通过前评估、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措施。

    该条例的施行,对于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建设法治临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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