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是临沂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临沂市的12个县区和驻临沂市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临沂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审查和批准临沂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临沂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临沂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临沂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994年12月,临沂撤地设市。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的决定,临沂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次接续原县级临沂市届次)第一次会议于1995年4月22日至29日召开,由582名代表组成,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1998年2月、2003年2月、2008年1月、2012年2月、2017年2月先后召开临沂市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目前,我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第二十届,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2月23日—28日在临沂举行,由631名代表组成。共设置8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