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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大常委会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是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1995年4月召开的临沂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成立。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历经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届、十九届,现在是第二十届。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我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