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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工作制度

2018年07月04日

2017年10月24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工作,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设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互动平台。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服务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立法服务研究基地)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组织合作建立的,从事地方立法服务与研究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的联系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所在单位、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的工作给予支持帮助。

    第五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并具有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

    (四)原则上是在一定领域或者地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独立单位、组织;

(五)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备高素质的法律专业团队和其他专业团队;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实践基础和实践能力;

(六)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立法联系点应当坚持类型多样、典型突出、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可以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社会组织、企业以及设在乡镇(街道)的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单位设立。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市属单位作为立法联系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县(区)原则上设立1-2个立法联系点。

第八条  建立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应当坚持专业优势突出的原则,注重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的有机结合。

第九条  设立立法联系点先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初步推荐,或者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推荐建议,再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筛选,形成建议名单,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建立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考察和评估,并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形成建议名单,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建立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与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提前调整:

    (一)不能适应立法工作要求的;

    (二)县(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调整,且有正当理由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立法活动规定的。

第十二条  立法联系点根据工作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草案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收集和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助或者接受邀请参加立法考察、调研等事宜,收集和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助做好法规及法规草案的立法评估工作;

(五)接受邀请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重要立法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六)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问题以及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收集并反馈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采用丰富多样的形式,加强立法宣传,引导社会舆论,为法规的有效实施做好基础性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立法服务研究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和整理地方立法信息资料;

(二)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三)参与地方立法论证(含立法项目论证、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的论证等)或者受委托对地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论证;

(四)受委托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听证;

(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地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六)受委托开展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评估以及立法前后评估;

(七)参与开展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

(八)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

(九)受委托为立法工作提供培训服务;

(十)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

(十一)其他立法服务研究活动。

第十四条  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确保意见建议和研究成果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五条  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应当至少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并为开展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有保密要求的,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或者以任何方式传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向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寄送或者发送法规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建议的文件,并做好意见建议的登记整理和采纳情况反馈工作。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者说明中予以体现。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寄送《临沂人大》、《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立法工作制度等学习资料,并通过市人大网站、《临沂人大》等积极介绍推广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考察,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开展立法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工作纳入评先树优体系,对工作实绩优秀的予以表彰。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立法联系点和立法服务研究基地工的考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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