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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18年07月06日

201875日至6日,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通过临沂人大网(http://www.lyrenda.gov.cn)“立法工作”版块“意见征集”栏目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86日。

通讯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1036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276001

联系电话:0539—8053689

电子邮箱:sdlyrdfgw@163.com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76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奖惩结合、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九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助;

(三)无偿献血,捐献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四)慈善公益活动;

(五)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提倡下列行为:

(一)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三)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环保祭祀;

(四)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合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五)文明上网,阳光跟帖,理性发言,传播正能量;

(六)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时靠右上下;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八)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及时通过;

(九)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分类投放垃圾;

(十)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提倡“光盘行动”、餐余食物打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进行提示和劝导;

(十一)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

(十二)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十三)建设文明家庭,重视家庭教育,培育良好家风,弘扬敬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

(十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十五)弘扬沂蒙精神,积极参加“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

(十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十一条 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养犬人不携犬只到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疫苗,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不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损毁、侵占公共设施设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

(五)在互联网上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六)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侮辱、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

(七)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

(三)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水域内从事洗涤、游泳、捕鱼等活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五)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六)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在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在城乡道路抛撒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八)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九)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运输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十一)其他违反环境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二)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避让;

(三)驾驶机动车时强行变道加塞,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行驶;

(六)驾驶非机动车时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随意变道、超速、抢行、逆行,多人并排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七)不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停放机动车,不规范停放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

(八)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

(九)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机动三轮车通行的区域和时段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开门窗;

(二)侵占公共绿地等场地种植养殖、围合庭院;

(三)堆放杂物、私接管线等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六)装修房屋时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旅游设施;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在景区乱扔垃圾;

(四)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五)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

(六)其他违反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六条  遵守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五)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六)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七)其他违反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对紧急现场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者和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志愿者本人或者家庭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在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二十四条 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资金与物质支持。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关爱扶持政策,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奖励惩戒、投诉举报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宣传,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城市绿化、房产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城乡建设管理和公共场所的不文明行为,及时查处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生态环境、影响河道整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倡导文明出行,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规范化,依法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及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的就医环境。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引导合法、诚信经营,依法高效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网络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医疗卫生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公开服务标准,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建设,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鼓励公民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二条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养犬人未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

(三)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处赔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五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应当受到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申请人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申请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关于《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

   

 

—— 201875日在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祖旭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在要求。2014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2015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题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文章中指出,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题中应有之义。通过制定条例,结合临沂实际,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以法的形式鼓励和支持善行义举,约束和惩戒不道德、不文明行为,对于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2018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力争经过5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三)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的有效手段。2011年,我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在创建文明城市的过程中,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加以固化,有利于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使文明规范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推进。

(四)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市的城乡环境面貌、社会公共秩序、居民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市民的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但是,不文明行为和现象仍然存在,有些还较为普遍和突出。2017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立法问卷调查时,市民对乱扔垃圾、乱贴乱画、乱发小广告、乱堆放、乱搭建、随地吐痰、随地便溺、公共场所吸烟、驾驶机动车加塞抢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车辆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为和现象反应强烈。这些不文明行为和现象,不仅影响了周边人的生活,也影响了我市的形象,有必要通过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明确文明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日常行为遵循和依据,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7,市人大常委会将《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了《临沂市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8月,召开立法协调座谈会,启动了立法调研。20182月,正式将条例列入2018年地方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汇报。市委书记王玉君对条例的适用范围、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提出了指导意见。

立法协调座谈会后,市文明办随即成立了起草班子,着手开展相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昌、副主任丁善余和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任刚多次调度起草进度,并给予具体指导,推动了起草工作扎实进行,保证了起草质量。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全面倾听民意,充分吸纳民智。2017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市文明办组织开展了“最不受欢迎的不文明行为”评选暨《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问卷调查活动,通过临沂市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等多家媒体向社会发布,同时通过移动、联通、电信三家通讯公司发送公益短信、教育系统向广大家长推送信息等方式推送,共有61507名市民参与调查。11月下旬和12月上旬,市文明办和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起,组织召开了两次立法调研座谈会,重点就反应较为突出的三轮车、小区内养犬扰民、乱张贴小广告、噪音扰民等问题,听取了部分县区和市直部门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20183月,全面征求了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畜牧局和各县区的意见建议,并通过《临沂日报》、《沂蒙晚报》、《鲁南商报》、琅琊新闻网、临沂文明网、文明临沂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

20184月,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同志赴绍兴市、龙岩市、赣州市考察学习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认真学习了三个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理清了思路。5月上旬,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组成两个立法调研组,赴兰山区、兰陵县、费县、高新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并召开了市文明办、发改委、教育局等18个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广泛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共收集意见和建议260余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善余全程参加立法调研,主持召开了立法座谈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文明办充分吸纳有关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论证修改和完善。625日,市十九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及说明进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条例草案的立法方向

条例草案的立法方向是针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立法。促进类立法与管理类立法不同,不是以管理性、约束性规范为主要内容,而是以提倡性规范为主要内容,重在提倡、促进某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条例草案的立法重点不是对文明行为规则本身的全面规定。在文明行为法律规范的内容选择方面,条例草案把握的标准是把社会文明中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纳入文明行为规范进行规定。条例草案在规定文明行为规范的基础上,重点对支持与保障、实施与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通过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范、制度、手段、措施,达到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二)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

1、一个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灵魂和目标。一是作为立法的直接目的。条例草案第一条直接规定“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条例草案第八条总的规范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写入法规;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条例草案其他的规范中。

2两大主题。围绕加强政府的服务管理职责和推动公众社会参与两大主题进行。

3三项重点内容。重点规定文明行为规范、支持与保障、实施与监督三项内容,达到提升道德底线、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三)条例草案的架构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支持与保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六十条。

1、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主管部门、政府职责、规划经费、社会参与等内容。

2、文明行为规范。内容上分为鼓励、提倡和禁止三大类行为规范,具体规定了总的规范、五种鼓励性行为、十五种提倡性行为和四十一种禁止性行为。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范约束的领域,条例草案予以重申强调。如,乱扔垃圾、公共场所吸烟、广场舞扰民等问题,虽然已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范围,但由于市民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条例草案仍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予以重申和强调。二是群众反应强烈、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相关规范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创设规范予以约束。如,养犬问题,条例草案创设了专门条款进行约束。三是历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经验做法,条例草案予以固化推广。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餐桌、文明诚信建设等,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全社会的认可。条例草案对这些方面加以倡导,结合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良好导向,树立文明标尺。四是临沂的地方特色,条例草案予以专门表述。临沂市是革命老区、商贸名城、生态水城。在起草过程中,设置双拥共建条款,进一步弘扬和传承沂蒙精神;设置诚信建设和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条款,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商贸从业者和其经营行为;设置水域环境保护条款,进一步保护水生态环境。通过设置这些条款,既体现了地方特色,又能真正有效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支持与保障。规定了表彰奖励、鼓励支持、基础设施、文明行为记录、关爱扶持支持保障措施,从正面引导、鼓励、支持、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4、实施与监督。从工作机制、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基层组织、行业窗口、媒体监督、劝阻劝导、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曝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大监督等方面规定了实施与监督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

5、法律责任。一是创设性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关于养犬的处罚,第五十六条关于社会服务减轻处罚,第五十八条处罚决定录入信息平台。二是上位法规定了罚款,但不明确的,本条例规定处罚数额,便于执行。第五十三条关于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处罚,第四十八条关于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的处罚,第五十条关于折摘花木的处罚。三是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申上位法规定。第四十七条关于广场舞等噪音扰民的处罚,第四十九条关于吸烟的处罚,第五十一条关于三轮车的处罚,第五十二条关于车行道内乞讨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救助人权益的保障,第五十五条法定减轻情形,第五十七条关于打击报复劝阻人的处罚,第五十九条关于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等。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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