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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办法

2019年09月05日

2019821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工作,根据《临沂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提出审查建议应当写明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四条  有关组织和公民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予以接收、登记。

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接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提出办理意见。

第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办理意见,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应当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分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七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将审查建议分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时,应当将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说明等文件同时分送。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查结果。 

规范性文件存在《临沂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期间,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施行。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临沂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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