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1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序开展规范性文件纠错工作,根据《临沂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纠错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备案审查中发现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临沂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第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制定机关的处理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第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沟通情况,了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书面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或者废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及时报送备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应当包括议案草案和说明。
撤销规范性文件议案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的态度、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沟通的有关情况等。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后,应当进行表决,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表决结果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纠错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存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