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9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主要是根据法规项目的专业要求、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和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意愿及所在行业、职业、专长等,确定若干名代表参与某一件法规项目立法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有以下途径:
(一)自愿选择。代表可以根据临沂人大网公布的当年立法计划确定的初审项目的情况,结合自身业务专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参与某一法规项目立法活动的意愿。提出意愿的代表较多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征求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从中确定若干名。
(二)邀请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会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主动邀请有关立法议案的领衔代表或者有关专业领域的若干名代表参与立法工作。
第四条 代表主要参与下列立法工作:
(一)参加相关法规项目的立法调研;
(二)参加相关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参与法规起草;
(三)参加相关法规草案的座谈会、论证会;
(四)针对相关法规草案所列的调研提纲,就法规有关事项自行开展专项调研;
(五)收集整理代表所在原选举单位、工作部门或者个人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
(六)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七)参与其他相关立法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制度,与参与的代表保持沟通联络,为其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
(一)及时提供年度立法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及有关立法信息;
(二)组织开展相关法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工作的,应当提前通知代表,并为其顺利参与立法工作创造条件;
(三)及时送交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告知立法工作进度和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有关疑问,并按照代表的要求,为其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提供立法技术方面的服务和协助;
(四)及时向参与的代表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五)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市司法局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邀请参与的代表参加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工作。
第六条 代表应当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同参与立法工作的关系,保证参与立法工作的必要时间。
代表按照本规定参与立法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