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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2年03月11日

2022119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通过临沂人大网(http://www.lyrenda.gov.cn)“立法工作”版块“意见征集”栏目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413日。

通讯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1036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276001

联系电话:0539—8053689

电子邮箱:srdfzgw@ly.shandong.cn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311

 

 

 

 

 

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村民文明素养和乡村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乡村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乡村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乡村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乡村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推动文明乡村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乡村有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乡村有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文明乡村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文明乡村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成立志愿服务队,搭建志愿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关心关爱乡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深化养老托育、扶残助残、帮教帮扶等志愿服务。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文明乡村宣传教育,传播先进事迹和经验做法,弘扬文明新风,营造文明乡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对在文明乡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移风易俗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遵从公序良俗,自觉改变不良风俗习惯,摒除陈规陋习。

第十二条  村民结婚提倡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性彩礼。结婚双方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给予彩礼的,彩礼标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的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婚事新办的原则,通过村规民约确定婚礼程序、婚宴酒席规模、礼金标准等。

举行婚礼应当文明有序,杜绝低俗闹婚。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姻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农村婚介人树立移风易俗、婚事新办理念,不得在婚介活动中抬高彩礼和扩大开支规模。

第十六条  提倡农村满月、乔迁、祝寿、升学等喜事以家宴庆贺为主。

喜宴应当文明、节俭,自觉抵制相互攀比、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丧事简办的原则,通过村规民约控制丧礼仪式规模、天数、用餐和礼金标准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农村殡葬改革的惠民措施和优惠政策,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工作。

提倡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环保的吊唁和祭奠形式。

第十九条  鼓励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场所,为村民举办婚丧宴席提供便利。

鼓励有条件的村建立农村宴席服务队,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防止大操大办、浪费攀比。

 

第三章  文明新风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沂蒙精神,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村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引导村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家庭文明建设,加强家庭家教家风教育,引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第二十二条  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中华孝道,强化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社会风尚。

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个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履行不到位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引导村民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反对铺张浪费,推动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科普进乡村活动,普及化肥、农药等合理使用知识,加强农村传染病防治等知识普及,推行合理膳食、戒烟限酒等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诚信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引导村民在申请惠民事项、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等方面诚实守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教育,引导村民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邪教,依法治理农村非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引导村民文明上网、尊德守法、理性表达,远离不良网站,防止网络沉迷,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

村民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应当自觉抵制庸俗低俗、过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和禁毒禁赌协会等民间组织作用,广泛开展议事协商,积极组织开展婚丧嫁娶服务、邻里互助和道德评议等活动,依靠群众自治力量,倡导文明新风。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村民委员会建立善行义举“四德榜”,在村庄入口、文化大院、活动中心等显著位置宣传公示本村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典型事迹。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好青年”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评选活动,发挥先进模范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文明新风尚。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融合发展,增加优秀农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繁荣发展农村文化。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完善常态化体系化建设,推进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文化体育扶持机制,推进公益体育设施建设行政村全覆盖。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乡村文化队伍,组建各类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培育乡村文化本土人才,发展乡村文艺团队。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下乡,服务基层、服务村民,组织向农家书屋、乡村讲堂等赠送书籍,开展文艺汇演展演、免费送戏送电影等活动,丰富乡村文化资源。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沂蒙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研究阐发、展示利用、教育普及、传播交流,发挥其教化育人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民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农业遗迹的保护,传承传统美术、戏剧、曲艺、杂技、舞蹈、民俗、医药和民间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其他文化遗产持有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村,开展村史馆、村情民俗展示室等建设,展示村情村史、优秀传统文化、民俗文化等内容,打造文化宣传教育平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乡村史志修编以及汇编优良家训、家规和家风的行为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乡村文化资源,发展乡村文化产业,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文化产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新机制,推进乡村文化产业与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医疗康养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乡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综合监管措施,协调解决文明乡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完善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奖励惩戒、投诉举报等文明乡村工作机制,加强对文明乡村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会议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和倡导文明新风的有关内容

支持和鼓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规民约出台具体约束性措施,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等进行治理,通过教育、规劝、奖惩等措施,促进村规民约有效实施。出台约束性措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整履行村民自治等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深化拓展文明实践基地、实践点,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性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培树精神文明建设典型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文明乡村工作提供资金与物质支持。

鼓励有关单位为文明乡村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支持。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文明乡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乡村建设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草案)》的

说    明

 

——2022119日在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

临沂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建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文明乡村条例的必要性

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基本内容,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特征。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对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作出了部署。这些都为推进乡村文明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文明行动,农民精神风貌不断改善,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但是,一些不良风气和陈规陋习仍然存在,特别是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问题还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制定文明乡村条例,把推进乡村文明的经验做法加以固化,有利于巩固和拓展成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同时,用法治思维、刚性手段推进乡村文明,为人们提供日常行为遵循和依据,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9年,将《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列入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市文明办随即成立了起草班子,着手开展相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昌、副主任丁善余多次调度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并给予具体指导,推动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扎实进行,保证了起草质量。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全面倾听民意,充分吸纳民智。20198月,市文明办组织开展了《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暨乡村最不文明行为问卷调查活动,通过市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等多家媒体,通过移动、联通、电信发送公益短信、教育系统向广大家长推送信息等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5万多名群众参与调查。同时,多次赴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赴青岛、杭州等10多个地市进行了考察学习,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

2021年以来,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积极推进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在市文明办提交的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8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善余带领调研组,赴平邑县、费县开展了立法调研同时,委托其他10个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吸纳有关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了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草案)》。1216日,市十九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移风易俗、文明新风、文化繁荣、监督保障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1-10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部门职责、媒体宣传和表彰奖励的内容。

第二章“移风易俗”,第11-19条,以婚俗改革、殡葬改革和文明节俭办喜事几项重点事项为切入点,规定了引导村民遵从公序良俗,自觉改变不良风俗习惯,摒除陈规陋习的内容。

第三章“文明新风”,第20-30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教育村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重点对树立良好家风、弘扬中华孝道、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弘扬科学、反对迷信、抵制邪教、网络文明等进行了规定。通过建立“四德榜”、开展各类评选活动等,发挥先进模范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文明新风尚。

第四章“文化繁荣”,第31-38条,主要规定了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融合发展,增加优秀农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繁荣发展农村文化的内容。对加强规划建设、培养文化人才队伍、推动文化下乡、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发展乡村文化产业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

第五章“监督保障”,第39-46条,主要通过建立文明乡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人大监督等方式,从不同方面对文明乡村工作进行监督和保障。

第六章“附则”,第47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要坚持党的领导。在条例草案第三条中明确提出“文明乡村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第四条中规定“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乡村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移风易俗”一章针对农村地区存在的彩礼过高、丧葬费过高、人情礼金名目繁多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分别对婚俗改革、殡葬改革和满月、乔迁、祝寿、升学等喜事简办进行了规定。在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彩礼收取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十六条规定了“喜宴应当文明、节俭,自觉抵制相互攀比、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第十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农村殡葬改革的惠民措施和优惠政策,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工作”,并提倡采用文明环保的吊唁和祭奠形式。

(三)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在“文明新风”一章重点规定了“弘扬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弘扬中华孝道,强化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以及开展诚信教育和引导村民文明上网等内容,引导村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推动形成文明新风尚。

(四)重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村规民约的作用。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文明乡村有关工作”;第十三条规定“通过村规民约确定婚礼程序、婚宴酒席规模、礼金标准”;第十七条规定“通过村规民约控制丧礼仪式规模、天数、用餐和礼金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依靠群众自治力量,倡导文明新风”;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督促检查。

(五)加强文化建设,发挥以文化人的作用。条例对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文化队伍建设、文化下乡、文化传播、文化产业发展等进行了重点规定,旨在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着力提高乡村文明程度和思想道德建设水平。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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