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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化事业建设的决议

2011年12月19日

(2008年7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文化事业建设,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市委、市政府更加重视文化事业建设,各级各职能部门工作重点突出,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文艺精品工程成绩显著,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五大文化惠民工程亮点纷呈,全市文化事业建设工作呈现出大发展大繁荣的良好态势。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文化事业建设,全力打造古今文化相辉映的文化名市,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形成全社会重视文化事业建设的共识。当今时代,文化已成为民族凝聚力、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正成为新一轮经济竞争中的重要力量。发展繁荣文化事业,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提高临沂文化软实力、建设文化名市的重要任务。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市文化事业建设明显滞后。各级要充分认识文化事业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真正将其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主导、主抓、主投入,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像重视经济建设那样重视文化事业建设,像重视城市建设那样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全社会重视文化事业建设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文化的引领能力、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保证和文化支撑。
    二、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同级财政的主导作用,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经常性投入,确保每年的投入增幅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重点用于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精品创作等。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在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资金扶持的同时,鼓励社会、企业、个人投资文化事业。要对经营广告、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市、县区财政要继续设立、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并逐步增加,支持其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市政府要按照“设计一流、施工一流、管理一流”的要求,加快建设市博物馆、市大剧院、市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点文化建设标志性工程,提升临沂文化形象。各级要按照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总体要求,重点加强社区和乡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尽快使我市的基层文化设施达到国家和省要求的标准。要通过大力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建设“五大文化惠民工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看电影中的实际困难。各级要更加注重文化精品创作,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沂蒙精神为特色,以“出重彩、展新貌、见成效”为要求,努力打造历史文化、红色文化、民俗文化、现代文化四大品牌,重点创作生产一批具有沂蒙风情、山东气派、影响全国、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
    四、进一步重视文化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抓住人才队伍建设这一核心环节,制定激励政策,不断发现、培养、吸引文化人才。要更加注重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下派文化辅导员、创作员,为基层文化事业补充新鲜血液,激发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潜能。要积极培养农民文化骨干,不断提升演艺水平,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单位和文化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他们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为全市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作贡献。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不断提高文化事业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抓好本决议的贯彻实施。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文化事业建设情况作为监督支持同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同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关于文化事业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适时开展视察、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活动,确保本决议在全市得到认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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