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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临沂市学雷锋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2012年05月03日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临沂市学雷锋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决定

 

(2012年4月27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原则通过《临沂市学雷锋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由临沂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临沂市学雷锋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成员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成员、服务对象及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服务原则,致力于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支持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将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市文明委成立的临沂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总队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部署全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各高等院校可以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支队,统筹安排本区域、本部门(单位)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总队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长远性工作规划和具体计划;

(二)统筹协调各学雷锋志愿服务支队工作,指导检查各支队及基层开展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实践活动,了解掌握全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动态;

(三)总结、宣传、推广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经验,表彰奖励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先进典型。

各级、各部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单位)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完善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一)规范学雷锋志愿服务项目申报程序,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建设学雷锋志愿服务项目库;

(二)规范学雷锋志愿服务对象确定程序,对老弱病残等需长期服务的对象,采取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形式,长期给予服务帮助;

(三)规范学雷锋志愿服务者档案管理,配备工作记录卡、服务对象联系卡,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第十条 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社会化动员机制,对重点服务项目、重大服务品牌进行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各协会、民间团体等)及社会大众加入到志愿服务组织中来。

第十一条 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负责人和骨干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全市各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负责人和骨干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召集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

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站,为学雷锋志愿服务者提供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全市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会议,听取各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对工作开展的意见和建议,对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进行安排部署。

第十四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统一标志。

每年三月五日当周为学雷锋志愿服务宣传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雷锋志愿者是指自愿加入各级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年满十八周岁的个人。

第十六条 学雷锋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相关培训;

(三)对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雷锋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二)履行学雷锋志愿服务承诺;

(三)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以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活动内容

 

第十八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以弘扬雷锋精神为主线,开展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从事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学雷锋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以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等人员为服务对象,广泛开展关爱他人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以宣传文明礼仪知识、传播文明理念、倡导互助精神、劝导不文明行为等为活动内容,广泛开展关爱社会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以倡导绿色环保、普及生态文明、维护环境卫生为活动目标,广泛开展学雷锋关爱自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所需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正常开展;把学雷锋志愿服务的要求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职业规范和学生守则之中。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培养青少年学雷锋志愿服务意识,将学雷锋志愿服务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将青少年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德育教育体系。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将其纳入社会实践或者综合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主要新闻媒体、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要开设专题专栏,弘扬学雷锋志愿服务理念,拿出重要版面和时段,刊播学雷锋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 市文明委协调各级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主管部门为学雷锋志愿者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八章 激励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认真做好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记录,作为考核和评价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次数、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雷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和星级评价制度:

年内(下同)累计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三十小时以上可获一星级学雷锋志愿者称号;

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六十小时以上可获二星级学雷锋志愿者称号;

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一百二十小时以上可获三星级学雷锋志愿者称号;

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二百小时以上可获四星级学雷锋志愿者称号;

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三百小时以上可获五星级学雷锋志愿者称号;

连续参与学雷锋志愿服务三年以上,且获得五星级学雷锋志愿者称号三次以上的学雷锋志愿者,由市文明委颁发优秀学雷锋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贡献较大的学雷锋志愿者,可不受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间限制,直接授予三至五星级志愿者称号。

第二十九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星级评价和优秀学雷锋志愿者的考核每年年底开展一次,并根据评价结果表彰奖励优秀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和个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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