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12年4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二、第二条修改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营造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
三、第三条修改为:“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第四条修改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五、第五条修改为:“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科学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社会活动,时间超过半个月的,要事先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六、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由常委会办公室报经常委会主要领导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或在分组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离会时,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增加一款内容为:“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一年内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三次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一年内请假和迟到累计三次及以上的,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七、增加一条为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统计并在当次常委会会议简报上予以刊登,年终将全年出席会议情况向常委会进行通报。”
八、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材料,充分做好审议准备并认真填写审议意见卡。分组审议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议意见卡送交工作人员汇总整理会议简报。无故不填写或填写不认真负责的,在当次常委会会议简报上进行通报。”
九、第八、九条合并为第九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提交审议的议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应参加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第十条、第十二条合并为第十条,修改为:“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活动,如其他工作和活动安排与常委会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兼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该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十一、第十一条删除,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情况,由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计,年终向常委会进行通报。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应参加活动总次数半数以上的,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十二、第十二条删除,修改为:“顾全大局,加强团结,维护常委会整体形象。”
十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十四、第十四条修改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十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违反本守则行为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1998年3月1日临沂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营造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
第三条 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科学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社会活动,时间超过半个月的,要事先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由常委会办公室报经常委会主要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或在分组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离会时,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一年内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三次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一年内累计请假和迟到三次及以上的,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并在当次常委会会议简报上予以刊登,年终将全年出席会议情况向常委会进行通报。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材料,充分做好审议准备并认真填写审议意见卡。分组审议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议意见卡送交工作人员汇总整理会议简报。无故不填写或填写不认真负责的,在当次常委会会议简报上进行通报。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应参加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活动,如其他工作和活动安排与常委会工作安排发生冲突,原则上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兼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该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情况,由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年终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进行通报。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应参加活动总次数半数以上的,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顾全大局,加强团结,维护常委会整体形象。
第十三条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违反本守则行为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