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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4年02月21日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4221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机关委、室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场员、检察员。

三、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一款合并为第三条,修改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5天前进行。”

四、第四条修改为:“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由公共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组成。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业务知识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审计法、公务员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考试根据上述法律的内容,使用统一编制的考试试题集,实行考试试卷题库制。每次考试从公共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试题中随机抽取。”

五、第五条第二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

六、第五条第三款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百分制方式计分,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第六条前三款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拟被提请任命人员参加法律考试不合格者,暂缓提请任命;在下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织进行补考,经补考合格后再行提请任命。如补考仍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同一职务。”

八、增加一条为第八条:“因病、因公务活动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拟被任命人员,可延至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任命前进行考试,未参加任前法律考试的,暂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

九、第六条第四款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拟被提请任命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的主任会议可以建议提请机关撤回提名或者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

十、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十一、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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