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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8年04月27日

2018427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二)增加第三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市委部署要求,恪尽职守。”

(三)增加第四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沂蒙精神,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仪表并佩戴出席证。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由常委会办公室报经常委会主要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或在分组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离会时,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七)删除第七条。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应当参加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活动,如其他工作和活动安排与常委会工作安排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履行职务给予支持和保障。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和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增加第十五条为: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制度,记录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务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担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的具体工作。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十三)增加第十七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二、《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大代表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四个自信”,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增加第三条为:“市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沂蒙精神,勤勉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要严格遵守各项会议纪律,注意仪表并佩戴代表证。应当认真听取、审议各项报告,按时参加联组和分组审议,踊跃发表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市人大代表在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一般不准请假。确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书面请假,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或军分区政治部将请假报告汇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应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市人大代表届内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在市人大代表中进行通报。请假两次的,同时通报代表原选举单位提示代表本人;请假三次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建议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区别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干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七)增加第十六条为:“市人大代表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八)增加第十七条为:“市人大代表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九)增加第十八条为:“市人大代表有其他违反守则行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做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提请有关会议决定。”

三、《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通过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宣誓仪式一般在大会选举及各项表决议程完成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采取合并或按国家机关分别进行的方式举行,由大会主席团组织。”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宣誓仪式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任命或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

“(五)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宣誓仪式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任命及各项表决议程完成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宣誓仪式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举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举行宣誓仪式时,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宣誓人应当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诵读誓词完毕后,宣誓人应当报告本人姓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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