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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8年08月28日

2018828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规范开发区预算行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类开发区预算决算的审批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临沂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加强开发区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增强预算约束力

1、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政府所属开发区预算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2、市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将所属各类开发区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作为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一部分予以报告。

3、开发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开发区预算草案的编制,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审批。

4、预算编制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财经政策,适合开发区财政收支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5、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属开发区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统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开发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和反馈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政府所属开发区预算。

二、加强开发区预算执行监督,提高预算支出绩效

7、经批准后的开发区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8、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执行,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将预算执行情况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应当定期将所属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9、开发区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应当定期将所属开发区预算调整情况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10、预算年度开始后,开发区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按预算法的规定安排相应的支出。

三、加强开发区决算的审批,完善预算决算公开机制

11、开发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开发区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12、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市属开发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统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1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政府所属开发区决算。

14、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开发区预算、决算,除涉密内容之外,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开发区向社会公开,并对政府采购、债务偿还以及部门预算决算中机构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15、加强对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对市属开发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结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对审计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16、本决定适用于实行独立财政预算决算管理的市属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目前具体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和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

17、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所属开发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制度。

18、本决定自2018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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