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二、第九条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