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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推动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提质增效的意见

2024年09月02日

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结合人大工作质效提升年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意见》(临人发〔2023〕18 号),就推动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提质增效提出意见。

一、注重发挥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工作支持。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和沂南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高效联动机制。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出台支持沂南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意见。沂南县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的要求,研究制定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专门意见。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高质量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办的法律草案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意见征询任务。对于涉及面比较广的法律法规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统筹市域范围内人大系统工作力量,共同做好意见建议收集工作。扩大工作网络。推动“国字号立法联系点+”,打造“一点多站”的工作格局。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协调指导,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域内选取部分市直和县区机关、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行业组织等作为沂南基层立法联系点协同工作站,建立紧密高效的协作关系,最大限度发挥好国字号立法联系点的作用。沂南基层立法联系点要主动对接,密切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起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鼓励沂南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与其他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横向协同。沂南县人大常委会要统— 3 —筹考虑革命老区、东西部地区、边疆民族地区等因素,探索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之间的结对共建,在联合提出立法建议、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协同开展课题研究、专家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工作协同。

二、注重基层立法联系点与营商环境监测点、社情民意观察点、代表联络站的深度融合。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把营商环境监测点、社情民意观察点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的重要阵地,三点互动、机制贯通、信息共享,共同在立法意见建议征集过程中发挥作用。要按照管用、有效、可操作的原则,着力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人大代表联络站实现“三个融合”。阵地融合。基层立法联系点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与人大代表联络站共用场所、设备,实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人员融合。在推进站点融合过程中,要实行“一套人马”管理,将邻近片区的人大代表编组进站点,将基层相关行业人才就近纳入立法信息采集员队伍,使信息采集员队伍兼具广泛性、专业性。工作融合。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立法信息采集员,要通过参加代表进站履职活动、代表小组活动、视察调研和走访群众等方式,积极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站点一体化平台的作用,实现立法意见征集、普法宣传、执法监督等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三、注重基层立法联系点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市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工作制度,指导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县区要根据需要设立立法征询工作站、立法信息采集点等,建立工作网络。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明确负责人,确定工作联络员,建立立法信息采集员队伍,建立联系点负责人工作职责、联络员工作职责、信息采集员工作职责等制度规范。要因地制宜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宣传阵地。要将开展的活动形成台账,对收集的原始意见建议在汇总报送后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好第一手资料。

四、注重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能力提升。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搭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交流平台,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市内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沟通交流。要强化业务培训,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学习培训、考察调研,多渠道参与立法调研座谈、审议修改等立法实践,提升立法联系点的能力水平。探索建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分县区联系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联系,通过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单位、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常态化联系基层立法联系点,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基层立法联系点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工作模式,打造“一点一特色”“一点一品牌”。要对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客观评价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发挥情况,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动态调整提供重要参考。

五、注重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扩展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维度,主动听取基层对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法规宣贯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由“立法中”征求意见向“立法前”“立法后”延伸,贯通立法“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既要用好座谈会、日常走访、调查问卷、意见箱等线下方式,又要用好门户网站、公众号、微信群、QQ 群、电子邮箱等线上渠道,做到线上线下相融合,实现全天候、开放式征集立法意见。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加强与“12345·临沂首发”的沟通衔接,注重研究分析群众诉求,提出立法意见建议。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立法征集民意的过程变成走过场,避免立法联系点成为固定范围人员的内部讨论,避免由工作人员自行参与征求意见代替面向普通群众征求意见,使立法工作更接地气、更好地反映人民意愿,把民主立法要求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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