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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员额法官和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办法

2024年09月02日

第一条 为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机制,规范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入员额满一年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下简称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履职评议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注重问题导向,实行履职评议主题监督与对审判、检察工作专题监督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成立履职评议工作组,确立工作机构,负责履职评议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联系人员,加强工作对接,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履职评议的主要内容为:(一)政治业务素质情况;(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三)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注重优化营商环境情况;(四)作风建设、廉洁司法情况,包括遵守法纪、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廉洁自律等情况;(五)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监督有关情况。

第六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履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实施。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被评议人员确定、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步骤、时间安排、赋分细则、结果认定、结果运用等。

第七条 被评议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要求研究确定。被评议人员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被评议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履职评议,被评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

第八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应当组织召开履职评议工作动员会议。

第九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布被评议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被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被评议人员开展自查自评。被评议人员应当认真严肃对待履职评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报告履职情况。被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被评议人员近两年履职情况,包括案件办理、廉洁自律、考核奖惩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可以组织谈话调研,谈话人员范围包括被评议人员的分管领导、部门同事、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可以书面征求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信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评议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司法等情况的意见。

第十三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可以组织查看庭审录像或者旁听被评议人员的庭审活动。查看或者旁听人员由市人大智库专家、案卷评查专家组成员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可以成立案卷评查专家组进行案卷评查。案卷评查专家组应当由市直部门公职律师、市人大智库法律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业务骨干开展两院交叉互查案卷工作。评查案卷应当从被评议人员近两年来办理的案件中随机抽取,一般每人3至5件。

第十五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应当召开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议,听取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报告,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询问,现场测评打分。

第十六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应当根据赋分细则规定,汇总被评议人员有关环节得分,形成被评议人员的综合得分,确定被评议人员对应的评议等次。履职评议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应当形成履职评议工作报告。履职评议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评议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评议等次、有关建议等。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听取审议履职评议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通过的履职评议工作报告印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被评议人员和有关法官、检察官对履职评议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在收到履职评议工作报告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应当做好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履职评议结果纳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被评议人员的考核范畴,作为考核绩效、调整等级以及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组织和参加履职评议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评议工作便利干预、影响司法案件办理。被评议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组织、个人严禁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探询或者泄露履职评议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履职评议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反馈,依法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12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的《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官和检察官履职评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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