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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监督连续性 树起人大新形象— 平邑县人大常委会强化连续性监督探索浅析

2017年04月29日

近年来,平邑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要求,不断强化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连续监督力度,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效地解决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注重形式走过场这一问题,体现了人大的担当,为树立新形势下人大形象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笔者现结合平邑县人大常委会强化连续监督的情况,结合自己工作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必须保持微观的连续性

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无论采取哪种监督方式,都是代表人民群众来开展并促进工作的。通过监督找出问题,指出问题,促进监督对象解决问题、改进工作,进而达到监督的目的。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抱有“问题解决不彻底,人大监督不终止,直至问题真正解决”的微观深究精神,保持监督过程的连续性。

(一)深入解决问题的必然要求。任何问题,都不是孤立的表面现象,都有其产生的必然原因,甚至更深层次的原因。层次越深,原因可能越复杂,解决起来难度越大。人大监督,仅仅指出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看到问题后面存在的各种原因,有针对性的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在监督工作中争取主动。

(二)问题继续整改的必然要求。人大监督形式上的结束,并不等于监督程序完全结束,也不等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从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看,监督形式的暂时结束,只是发现了问题。而问题解决,则需要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做大量扎扎实实的具体工作,亦即问题整改。对这个整改过程和整改结果能否实施有效监督,这是人大监督能否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也是人大监督是否具有制约性和强制性的根本体现。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问题整改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其他需要人大进行监督的问题,同样需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三)人大监督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不可能面面俱到,事事监督。而是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抓住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有效地开展监督。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而且还必须靠本身的工作成效来体现。而工作成效的取得,是要靠在人大监督工作中,保持监督的连续性,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人大的权威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连续性监督的方式

人大开展监督并保持监督的连续性,实际是一个能否敢于监督和是否善于监督的问题。所谓能否敢于监督,就是能不能把本质问题指出来,使被监督者认真加以解决;所谓是否善于监督,就是能否掌握一定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使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只有解决了敢于监督问题,才谈得上善于监督。下面结合平邑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做法,探讨在监督工作中保持连续性的几种具体方式。

(一)要敢于把问题深化。2012年,平邑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农村低保全覆盖情况”进行了调研,在常委会分组审议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时,常委会副主任王秀茹针对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释本身,连续问了八个“为什么”。如“为什么会出现经费不足?”“为什么总是人员不够?”“为什么宣传不到位?”等等,在明确指出问题后,又指出了政府应该引起高度注意的深层次方面。在此基础上,向政府提出了相关建议,使会议审议质量提升到了一个更高层次。相较于以往,这种微观监督的方法,令人耳目一新。

(二)辩证地看待问题。任何问题都有其两面性。产生问题的原因也是如此。单看某一方面,则可能会使监督有失偏颇,达不到理想的效果。2013年8月,平邑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政府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汇报会上,某新闻媒体负责人就减少电视剧插播广告引起该部门收入大幅下降一事,向县人大表明该部门宁可忍痛承受利益上的损失,也要保证人大代表建议的落实时,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廉茂岭当场指出该负责人问题实质所在:电视剧乱插播广告,本身即是违法;由此所得利益,亦是非法;非法获利本属不该,何谈利益受损?既解决了问题,又使该负责人认清了在此问题上的错误观念,体现人大监督的本质作用和监督力度。

(三)多了解专业知识或相关信息。没有专业知识或掌握相关的信息源,就不可能提出针对性问题,即便问题有针对性,也很可能会因对监督对象的专业解释不了解而不置可否,使监督质量不能提升。只有掌握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才能把握问题的来龙去脉,才能透过问题表象,捕捉到更深层次的内容。同样是2011年办理关于“兴水河”、“府前渠”成了“臭水沟”、“垃圾渠”,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代表建议,政府某局负责人就造成“臭水沟”、“垃圾渠”的缘由及相关情况,向人大作了解释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廉茂岭当即指出了此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有关情况的解释,与事实存在的矛盾之处,使得该负责人对有关情况再次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最终找出了原因,据此,平邑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写出“关于对兴水河进行综合治理的建议”。受到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丰程秀的高度重视,亲自带队对兴水河进行了考察,并以县委办36号文的形式,成立了兴水河综合治理指挥部,要求利用3至5年的时间,投资13.5亿元,彻底改造好兴水河,使其成为穿越县城腹地风景长廊、休闲长廊。如果不能把握问题的来龙去脉,就可能陷入人云亦云的尴尬境地,就不可能指出问题,解决问题更无从谈起。

    (四)加强对有关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再监督。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并提出转发意见,这是人大监督实践中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问题。有些被审议对象,在答复人大建议上,重书面答复,轻实际行动。更有甚者,把人大转发的审议意见或建议中体现人大监督特色的几个关键词(如“要”、“应该”等)去掉,稍一改头换面就成了自己的办理情况。导致人大常委会每年审议该项工作,年年都遇到同样的问题,年年都要向监督对象提出同样的建议。因此,人大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对这些建议办理情况进行再监督。如2013年7月召开的平邑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县政府关于2013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针对审计结果出现的6个方面15个问题,在审查报告中向县政府提出了五项建议,并要求县政府于8月中旬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问题处理结果。8月初县政府转来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不仅没有15个问题的处理结果,而且把常委会财经委五条建议稍加改动就变成了县政府的五条措施,引起了县人大的高度重视,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明确表示不予同意政府办理结果,要求政府重新办理,限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此举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人大建议办理情况的高度重视,改变了旧有观念。

三、应自觉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在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强化监督实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2012年,新一届平邑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际,先后修订了《常委会议事规则》、《联系人大代表办法》、《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等,这些举措加强了人大的自我监督机制,为有效开展工作监督打好了基础。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利用地方立法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将许多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先行规范化、制度化。为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将听取审议或执法检查后形成的办理意见或建议,转发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下一次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如,经多次审议不能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满意,则可以实行责任追究,依法行使质询权和任免权。《审议意见书》可由人大机关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归纳整理,提出针对性强、比较集中的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确定交由“一府两院”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跟踪督办,必要时给予协调或支持,这样既可增强监督实效,也是人大支持“一府两院”开展工作的有力举措。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对办理情况的再次审议,可以全面掌握“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增强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与监督的权力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制度建设的理论研讨,通过认真研究监督制度和对监督方式的大胆探索,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和明确细致的监督方法,支持和帮助“一府两院”做好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比如,可以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行政不作为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加以规范。

高俊元  刘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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