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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 主动作为 协同审查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探索推进规范性文件提前介入会商审查机制

2019年11月18日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创新实践,充分发挥县人大既要严格监督,也要大力支持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探索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提前介入会商审查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建立介入会商审查机制

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与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探索实施规范性文件流程再造,提升实践效能。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出台前,县政府办公室邀约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提前介入,与政府办公室、司法局共同会商,对有关重大、复杂规范性文件进行研讨商榷,提出初步意见建议,并确定有关文件是否应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及发布后的备案审查,从而使政府部门形成了“依法行政——部门拟定文件——司法局合法性审核——人大应邀介入会商——政府(办)制定发布——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发布、行政执法的完整闭环模式,实现了多环节无间隙运行,既保障了政府内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又有效防止规范性文件“带病”发布,降低纠错成本,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并为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后置性的备案审查熟知有关情况、提高审查效能奠定了基础。

把握提前介入会商审查原则

一是在县政府办公室邀约时,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参与县政府办公室、司法局对有关文件的研讨商榷,未受邀约原则上不主动介入审查;二是对重大、复杂的敏感性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部门对是否应报备审查“定性把握不准”的规范性文件,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才介入会商,但不对所有拟出台规范性文件都参与会商研究;三是避免将应邀介入会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代替文件发布实施后的人大备案审查工作。

明确提前介入会商审查主要方向

一是重点参与审查是否违法违规,是否存在重大问题缺陷;二是重点参与审查文件出台的目的,是否存在政府部门利益驱动或者是否属于政府领导个人意志“拍脑袋”指令,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三是拟制定出台文件是否存在“故意打擦边球”等故意规避法律法规问题,是否存在制定程序瑕疵。

保障提前介入会商审查人力物力

为确保工作推进顺利,实施多方联动措施,一是县人大常委会抽调2名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充实到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并从相关部门选聘了8名专业人员,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咨询团,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外脑”作用,解决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二是县政府办公室腾出2间办公用房,配备办公设施,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政府办公室和司法局提前介入会商场所,强化阵地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县司法局选派1名熟悉政府工作、熟练合法性审查业务的人员常驻办公,提升文件合法性审查流转进度。

强化提前介入会商审查工作实效

一是为加强备案审查方面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规范性文件报备顺畅规范,明确县政府办公室为政府提报备案审查责任单位,统筹组织政府各部门统一归口报备,减少因文件制定机关多而导致报送不规范、督查督导不到位、报备审查漏落等问题的发生。二是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制定新办法,在《文件签发单》上增加了“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编号”栏目,由县司法局负责政府及其办公室所有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件的,只做合法性审查;对要件把握不准的,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介入会商,研究确定;对符合要件的,在各部门会签结束后,予以编号进入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从根本上避免了文件与法律“打架”的现象发生。同时,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将《文件签发单》作为不定期进行主动审查监督的依据之一,促进了政府部门制发文件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行,取得了较好成效。(王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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