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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议会议员的权利

2011年12月19日

 一、提案权
    提案权是指议员向议会提出议案或建议,由议会进行审议的权利。各国关于提案权的规定不尽一致,议员享有提案权是各国的通例,一般还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和政治团体与议员共享提案权,但是议员所提议案受到重视的程度和通过的可能性较之政府议案都要小。为了保证立法提案的广泛性和严肃性,防止议员滥用立法提案权,各国都有限制性规定或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如要求议员联名、限制提案内容、限制议员个人提案的审议时间、利用委员会先行审议程序予以搁置等等。
    二、讨论和表决权
在议会中,只有议员可以参加议会讨论,讨论立法草案是立法机关专有的权力,法案在讨论终结后便进入表决阶段。议员的表决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议会内阁制国家,行政机关也不能以议员的身份提出法案,但是政府组成人员只能以议员身份参加讨论、表决和行使议员享有的所有权力。在非议会制度国家,行政方面可能被要求对一项法案做一些说明,甚至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能参与表决。无论议员对法案抱何种态度、投何种票,都不能追究其责任,议员放弃表决权的行为也不能被视为渎职。
    三、质询权
    质询是内阁制国家的议会议员代表选民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质询权是指议员依法拥有在议会会议上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就某一具体问题在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出询问和质问,并要求被质询者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的权利。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形式规定,被质询的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受到或接到质询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为质询提供材料是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若在规定期限不能予以答复,政府或其组成人员应说明理由并通告能答复的时间,否则就会引发政治变动,行政机构有可能立即被解散。
    为防止议员滥用质询权,干涉政府正常工作,各国也对质询做出一些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如质询内容的限制、质询时间的限制、质询次数的限制等,而且质询不是无条件的,西方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议员联名才能提出质询。
言论免责权
    言论免责权是指议员在议会内合乎议会议事规则和立法程序的发言、辩论、动议、投票、口头或书面质询以及受议会委托发表演说、起草报告和文件,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议员在议会之外的言论,一般不属于言论免责权保障范围之内。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在确认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同时都规定,议员在议会的发言中不得议论与政治问题无关的他人私生活,不得发表蛮横无理的言论,不准利用发言扰乱会议秩序。由于有了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议员可以在议会内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观点。
    四、人身保护权
    人身保护权指议员具有司法豁免的权利,非经议会批准不受逮捕或审判。这项特权本来是为了确保议员在参政议政时不受封建势力的迫害,后来主要是为了确保议员不受无根据的司法干扰。有的国家规定不仅议员本人享有这一特权,其家属同时也享有。为了防止司法追溯,议员在议会闭会期间也享有这一特权,同时可以保护议员不会因其职责范围之外的民事、刑事罪行而受到起诉。同时,为防止个别议员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在确认议员享有人身保护权的同时,法律都明确规定现行犯罪除外。
    五、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保证议员享受各种生活待遇的权利。采用议员专职制度的国家,议员报酬分为薪水与津贴两个部分,津贴包括出席会议的旅途津贴、会期住房与伙食津贴,有的国家还向议员提供年金等,有些国家规定,议员的薪水和津贴部分或全部免税。西方国家的议员大多是专职的,为保障议员保持政治上的独立性,顺利行使职权,免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利诱,西方各国明确规定了议员应当享受的待遇。

                                                       摘自《与人大代表谈西方议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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