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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拟立法规定人大选举妇女候选人比例不低于30%

2011年12月19日

    浙江拟立法推动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日前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妇女候选人比例应不低于30%。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介绍说,浙江省十届人大妇女代表只占代表总数的22.7%,与省九届人大相比,比例停滞不前;与省八届人大相比,下降了2.6个百分点,而且越往基层,妇女代表比例越低。

    据初步统计,在刚刚完成的全省县、乡两级换届选举中,县级人大妇女代表只占总数的19.2%,乡镇人大妇女代表只占总数的16.8%。还有一些部门和地区妇女领导干部配备的比例偏低,甚至还有下降趋势。

    此次提交审议的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妇女候选人比例应不低于30%,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同时,办法(修订草案)还新增了强调基层自治组织中妇女的名额,重视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等条款内容。(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作者:谢云挺  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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