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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建:立法规定设立村务监督机构

2012年06月01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20123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办法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并且为了保证监督实效,对其成员采取回避制度,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以及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专门监督机构,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独立行使其职权,只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位负责人说。20123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该办法规定:村民会议应当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仁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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