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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的两次“质询”

2012年09月04日

中国的人大质询制度,确立于1954年宪法。

质询制度写入之初,其称谓,还是“质问”。直到1978年,才改为质询。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有质询权,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质询早有制度规定,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的说法,严格意义上的质询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历史上从未有过。

尽管如此,在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历史上,仍旧有两次公开的“质询”(未全尽质询之程序),被学界和媒体广泛引用。

一是,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小组讨论会上,由时任清华大学校长刘达发起,对宝钢选址等问题向冶金工业部进行质询。

这段历史的亲历者陈宝森回忆,当时,问题主要有这么几个:宝钢厂址为什么选择在海滩上,打地基都是用钢管,那就相当于用黄金铸成地基。国内有大量铁矿,为什么以后要从国外进口?

陈宝森说,当时,原国家主席李先念的夫人林佳楣、时任中科院副院长的周培源、时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的李瑞环、时任中宣部副部长的王惠德以及北京市的领导,都要求向冶金工业部部长“当面问清楚”。

负责答问的冶金工业部部长唐克,在当时有60多岁。陈宝森记得,那时,唐克穿着中山装,高个子、一头白发,显得很苍老,但一直都是毕恭毕敬。

对于这次“质询”,唐克真诚地反省:工程上马仓促,没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没有请各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准备工作欠缺的地方“花了不该花的钱”,有的地方造成资金浪费,并表示正对此进行检查。

“唐克的答复合情合理,大家也认为他是很真诚的,都没什么话说了。”陈宝森回忆,整个质询过程,有一个多小时,唐克并没有带任何材料,上百个数据,脱口而出,“整个过程他虽然没有出汗,但一直是满脸通红,估计他心里还是很紧张的。”

第二次公开的“质询”,是因为2000年的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

2000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32位全国人大代表向交通部提出质询案:“11?24”海难事故发生迄今已超过100天,但全国人民尚未见到这一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查处结果。

根据当时媒体的报道,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问了两个问题:一是,调查报告为何还没形成;二是,7个小时的救援时间里,交通部烟台救捞局的救捞船,采取了哪些救助措施?

接受“质询”的,是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副部长洪善祥及交通部救捞局局长等官员。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质询”,是交通部负责人前往北京西直门内大街的辽宁代表团驻地,接受询问。

针对第一个问题,交通部表示,海难原因的调查比较复杂,会尽快完成调查报告,以便向代表和全国人民交待。

第二个问题,交通部的回答是,当时共有大小19艘船赶来营救,但因风浪太大,所有援救均没有成功。

在回答代表“质询”时,交通部救捞局工作人员也向代表坦率陈述了我国海难救捞体制中的某些固有弊病,例如,救捞局一年经费需要两亿元,国家只拨950万元,其余91.7%的经费,都需要救捞局自己依靠“经营所得”去筹措。以经营“养”救捞,势必以“捞”(打捞沉船效益较高)养“救”(救助遇难船只),因此,烟台救捞局能够值班待命的救助船只有一艘。直升机是海上救人的最好工具,但我国海难救捞队伍中目前还没有配备。

黄镇东最后说:代表们提出的问题,是对我们的鞭策,是出于对我们的帮助和爱护。人大代表批评我们工作效率低,要赶紧改进。我们欢迎人大代表参加监督、视察。

             (摘自2012年4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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