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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根本法与最高法特征

2012年11月01日

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深入学习宣传宪法,首先必须搞清宪法是根本法、最高法这两个最主要的特征。

所谓“根本法”,是就宪法内容上讲的,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而一般法律是规定某方面的制度和任务。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的其他各项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国家的根本制度不受损害和根本任务的实现,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都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中国人民从近一百多年的奋斗实践中得出的最可宝贵的经验。

所谓“最高法”,是就宪法效力上讲的,是指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和法律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效力高于其他所有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法律规范与宪法相抵触,一律无效。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了体现和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宪法对宪法的修改、解释和监督实施,作了不同一般法律的特别规定,以保证宪法的至上、宪法不受损害。

根本法和最高法,是宪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两个根本特征,我们只有深刻认识和把握宪法的这两个特征,才能不断增强学习宪法、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才能真正使宪法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行为准则,成为国家稳定发展繁荣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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