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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修改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可享免费医保

2014年05月30日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应当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近日提请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拟作出上述规定。

  修订草案比现行办法增加了一章,将现行办法中的福利与环境一章列为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两章。

  符合条件可享受免费医保

  修订草案将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置于重要地位,单设第二章用十条作出规定。

  对特定残疾对象的重点保护和特殊扶助,修订草案采取列举的方式作出专门规定。如对有重度残疾人的贫困家庭,要优先纳入城乡居民低保范围;对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危房改造等。

  修订草案还对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养老保险等分别作出规定。其中特别规定,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五保户、低保和特困优抚对象的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这就意味着,这些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保险。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残疾人由各级政府按照规定进行接收和安置;禁止利用残疾儿童从事卖艺、乞讨活动。

  留存彩票公益金保障经费

  残疾人事业需要大量经费予以保障,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了三种涉及残疾人事业保障与发展的经费:财政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修订草案将财政经费进行细化,规定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为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残疾人事业,修订草案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降低享受退休特殊津贴门槛

  保障残疾人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北省现行办法规定,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特殊教育津贴可计入退休金。

  湖北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陶慧芬指出,25年的门槛过高,实践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大都是在其他岗位工作多年后转入特殊教育岗位的,能享受到退休特殊教育津贴这一待遇的人很少,难以发挥激励人投身特殊教师队伍行列的作用。

  对此,修订草案拟将年限修改为15年。

  创建无障碍环境成修法重点

  为给残疾人出行和社会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修订草案增加了无障碍环境一章,主要从交通、住宅、服务无障碍三方面增加了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首先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与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新改扩建的项目应当实行无障碍设施四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修订草案还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出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创造无障碍条件,并完善有关规定;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的无障碍环境改造提供资助;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修订草案还特别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新改扩建项目,由有关部门处理;拒不整改的,将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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