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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全市贯彻实施<电力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1年12月10日

(2008年9月1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临沂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全市贯彻实施< 电力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并分组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经济发展,电力先行”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实施电力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电力管理和监督职能,加快电力建设,搞好电网运营,维护供用电秩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会议指出,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服务千家万户,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作为国家基础能源产业和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公用事业,电力在优化全市能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责任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我市贯彻实施电力法律法规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电网规划的落实衔接不够严密;电网建设和运行环境不够宽松;城乡配网建设融资难度较大;热电联产企业管理需要加强等等。为进一步推动电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全市电力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会议作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科学发展,努力营造电网发展的优良环境。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电网建设对于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继续贯彻“经济发展,电力先行”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临沂电力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充实完善电网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协助解决在预留站址、征地、线路走廊、民事协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继续加大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电力发展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节约用电、科学用电、有序用电活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力发展规划,加强电网发展规划与全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有效对接,组织开展临沂电网发展规划的滚动修订,将配网工程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各级政府在修订城市规划中涉及电网规划问题时应认真听取和尊重电网企业的意见,加强与土地、林业、交通、环保等分项规划的衔接,明确电力建设与保护通道,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线路跨越、赔青等标准,从根本上解决电力设施通道占用、线下植树等问题,实现城乡发展与电网建设同步规划,协调发展,保护电力设施建设,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加快电网发展的有利政策,加快电网建设步伐,真正改变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发展的局面。
    (二)严格监管,切实解决热电联产企业无序发展的问题。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从资源节约、环境优先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两型”社会发展的要求,认真分析解决小火电存在的问题。要明确部门责任,落实领导责任制,采取强有力措施,从严控制审批热电联产和自备电厂。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新能源建设,依法清理整顿污染重、能耗高的小火电机组,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制止和查处自备电厂非法对外供电的行为,坚决杜绝“网中网”问题的发生,确保全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强化执法,进一步规范供用电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电力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特别是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研究制定新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规章;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协同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线下建房、植树等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定期开展大规模集中整治活动;电网经营企业要依法经营管理,强化工作措施,完善防护制度和手段,自觉接受用户、监管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企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抓住当前电力发展的主要矛盾和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突出抓好供电安全、供电服务、节能降耗监管、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稽查、信息披露等工作,促进电力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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