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人大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会议公报>>常委会公报>>正文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八届人大代表曹光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决定

2012年07月11日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许可对市十八届人大代表曹光巍

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决定

 

20124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曹光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报告》。认为曹光巍在担任沂水县富官庄乡党委书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非法收受他人和相关单位所送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许可对市十八届人大代表曹光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