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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八届人大代表夏焕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决定

2012年07月11日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许可对市十八届人大代表夏焕德

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决定

 

201231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苍山县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市十八届人大代表夏焕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报告》。认为夏焕德在担任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意苍山县公安局的报告,决定许可对市十八届人大代表夏焕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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