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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不是市十八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政府有关党组成员、市长助理(挂职);
(二)市委1位副秘书长;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市政府1位副秘书长;
(五)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中、省直驻临沂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会议副秘书长;
(八)担任过实职市(地)级职务的老同志;
(九)省、市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出席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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