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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草案)》的说明

2013年11月08日

2013228日在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卫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草案)》(以下简称《代表守则(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代表守则》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大代表能否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各项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代表守则(草案)》,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有利于促进代表工作的开展,提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水平;有利于促进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解决重荣誉、轻履职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树立市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二、《代表守则》的起草过程

制定《代表守则(草案)》,坚持以宪法、代表法等法律为依据,以完善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力求全面、准确地体现和贯彻法律精神,具有可操作性,更好地适应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要求。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搞好配套细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在认真总结我市开展代表工作经验和借鉴外市地做法的基础上,予以健全完善。

基于上述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代表守则(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首先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其次召开了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兰山、罗庄、河东三个区的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及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办公室主任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又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位主任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该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代表守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代表守则(草案)》共十五条,明确了制定本守则的目的和依据,对代表履职活动的主要内容、代表履职应遵循的原则、注意或禁止事项以及代表不认真履职应承担的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守则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第三条,对代表履职的总体要求、代表履职应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规定。第四条,提出了市人大代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职的工作要求。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代表开展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主要内容、基本形式和有关要求。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代表述职和填写《代表履职档案》、代表日志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第十一条,提出了代表履职应具备的精神风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不能履职的情形及约束性措施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代表履职应注意和禁止的事项。第十五条,规定了本守则的施行时间。

(二)代表出席市人代会和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请假问题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根据上述规定,《代表守则(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代表请假的程序以及缺席会议、不参加履职活动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约束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代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职。

(三)代表履职活动应注意的问题

代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根据上述规定和中央9号文件精神,《代表守则(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代表履职应注意和禁止的事项,以保证代表严格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四)代表履职守则的公布施行问题

本守则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公布施行。

以上说明连同《代表守则(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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