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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2013年11月08日

20132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顾全大局、恪尽职守、保守秘密,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履行职责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讲求实效的原则。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认真听取、审议各项报告,积极参加联组和分组审议,踊跃发表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年参加小组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根据通知安排,应按时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调查、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履职活动,围绕会议议题和活动主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应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可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与履行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应邀担任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员等与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职务。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向原选举单位述职。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和代表日志,实事求是地记录个人履职情况,并按时送交代表小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应保持庄重严谨的作风,做到精神饱满、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一般不准请假。但确实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书面请假,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或军分区政治部统一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应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市人大代表届内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在市人大代表中进行通报;请假两次的,同时告知代表参选的县区人大常委会提示代表本人;请假三次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建议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市人大代表届内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在市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批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请假。

市人大代表因个人原因,届内请假四次不参加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的,在市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请假五次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建议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市人大代表届内未经批准一次不参加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的,在市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本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的,建议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应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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