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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八届人大代表赵可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决定

2013年11月08日

2013627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赵可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报告》。认为赵可义在担任山东省苍山农场场长兼苍山农垦实业总公司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套取涉农补贴,同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许可对市十八届人大代表赵可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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