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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临沂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资金方案的决定

2013年11月30日

20131030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临沂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资金方案的报告》(临政字[2013]175号),决定:

一、同意临沂市人民政府委托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对临沂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和移交事宜,并与之签署相应的委托代建协议。

二、同意市政府按照《临沂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向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资金,并同意将上述资金由市财政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三、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投资方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努力规避财政风险。

四、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保证工程质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及时搞好审计,并就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挥最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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