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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3年11月30日

   20131030在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凌宗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询问权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专题询问的法理依据实际上来源于询问权,它是询问权在实践运用中的深化和创新。

2010年3月9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我们将选择代表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同年 6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进行了首次专题询问,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应询。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多次开展了专题询问。今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举行联组会议,就传染病防治工作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为议题,进行了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工作从探索进入常态,成为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纷纷探索开展专题询问。经了解,我省青岛、菏泽等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并且制定了专题询问办法。从工作成效看,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引起了“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较好地推动了有关问题的解决。10月10日至1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迎伟带领教科文卫委等有关人员专门赴济宁、菏泽两市进行了考察学习。12月份,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对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因此,制定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并开展此项工作,应该说条件比较成熟,也很有必要。

二、《办法(草案)》的形成过程

    本着“于法周严、于事简便、吸收借鉴、体现特色”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根据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学习借鉴了青岛市、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题询问办法,上网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并咨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的有关事项,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起草了《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印发常委会各位主任、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各位副秘书长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了该《办法(草案)》,并于1021提交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

三、《办法(草案)》的基本内容

《办法(草案)》共分十五条,主要内容涵盖了《办法(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原则、操作程序等。

第一条是目的意义和法理依据。

第二条是基本内涵和主要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本《办法(草案)》规定的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会议期间按程序、有组织地集体行使询问权。

第三条是工作机构。

第四条第五条对专题询问的议题、方式、主体和对象等作了规定。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专题询问举行前必要的工作准备。专题询问的议题确定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与被询问机关协调等,以确保专题询问的效果。

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专题询问举行时需把握的环节要素。需要说明的是,询问人和其他人员的跟进询问要以主任会议确定提问的问题为基础,进行一事一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等如果当场提出其他问题,由主持人决定是否需要应答。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是保障专题询问效果的措施和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法(草案)》的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办法(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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