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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3年11月30日

20131030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对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某一专项工作,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专题询问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承办。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一般应从市人大常委会年初确定的监督事项中选取。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关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也可纳入专题询问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可以采取联组会议或分组会议方式进行。

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各组召集人主持。

专题询问的主体主要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也可以提出询问。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机关。被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到会接受询问。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议题所涉及的有关机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专题询问活动。

第六条  专题询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将专题询问议题告知被询问机关。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围绕专题询问议题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汇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拟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七条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方式等内容通知被询问机关,做好应询准备。

被询问机关应及时将涉及专题询问的工作报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名单等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八条  举行专题询问时,采取一问一答的方法进行。

询问人提出询问和有关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时,应当经主持人准许。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被询问人应当场全面、详实地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或约谈答复,并将书面答复件报市人大常委会。书面答复件应由被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现场询问答复后,询问人或其他人员如果仍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作出询问,跟进询问不需要事先提出。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被询问机关应当如实提供。当场未能提供的,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被询问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九条  一次专题询问活动,一般不超过三个小时。询问时,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三分钟;被询问人每次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十条  专题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机关时,承担主要职责的被询问机关进行主答,其他机关补充回答。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专题询问的内容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并交有关机关办理,办理机关应将办理落实情况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对专题询问的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监督,督促问题解决。

第十二条  被询问人不认真回答询问以及被询问机关对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办理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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