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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年03月10日

——2014221在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卫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任前考法实施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增强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从而更好地促进常委会任命人员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人大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吸收借鉴外地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安排,又将修改意见稿分别向常委会各位主任、咨询、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各位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室征求意见,充分借鉴吸收有关修改意见,形成了任前法律考试实施办法决定草案。

二、关于任前考法的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人大监督工作、“一府两院”行政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常委会任命人员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常委会任命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特点,对《办法》中考试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主要增加了审计法、国家赔偿法等内容。

三、关于任前考法的方式

为增强任前考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在保留“采取闭卷的方式”的同时,删除了“45岁(包括45岁)以上人员原则上实行开卷考试,45岁以下人员实行闭卷考试”的内容,修改为:“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

四、关于任前考法的有关要求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对被提请任命人员实行先考法后任命的办法”的规定,坚持逢任必考,对原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一款整合修改为第三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5天前进行

为使任前考法更具约束力,增加了第八条:“因病、因公务活动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拟被任命人员,可延至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任命前进行考试,未参加任前法律考试的,暂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

此外,还对原《办法》中的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个别修改和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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