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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践行“四三二一” 努力争当优秀代表

2012年07月02日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人大代表的职责神圣而光荣,要想当一名优秀的人大代表,应践行四种意识、三种素质、二项能力和一种精神。

四种意识:一是国家意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职权来实现。人大代表的地位神圣、崇高、具有法律性和权威性,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人大代表的建言献策。代表应充分认识到肩上的责任,时刻有一种压力感,在表决某些重大问题或者任命机关工作人员时,应清醒的意识到,赞成或者反对,不是个人的事情,是代表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选民意愿。在本行政区域建设和发展中遇到问题,要具备强烈的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尽到自己的职责。二是参与意识。人大代表的主要任务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无论是监督、选举,还是决定重大事项,都要由人大代表投票表决。作为代表,必须十分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树立参政观念、强化参政意识,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三是群众意识。人大代表必须时刻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保持血肉联系,为人民的利益而奔走呼喊,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是人大代表最本质的特征、最基本的守则。只要看准了是对人民有益的事情,就要敢于说话、敢于坚持,做人民忠实的代言人。四是价值意识。人大代表要树立正确的价值意识,充分认识到代表工作和活动的价值,改变那种认为“会上举举手、投投票,会后走走看看转转,没有什么作用”的观念。牢固树立科学价值观,深刻认识到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无论是表决一件事情、还是提出一条建议,有时它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是无法计算的,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效益。

三种素质。一是政治素质。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是人大代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思想作风的总和,它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的活动水平。人大代表要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坚定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崇高的理想和信念。二是法律素质。代表法规定,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就要求代表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要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以便担负起监督和保障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职责。三是文化素质。现代社会知识不断更新,新技术、新产业层出不穷。要跟上社会的发展,必须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尽力拓展知识面,尽可能多的掌握自然科学知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知识、预算知识、网络知识等。只有加大知识的储备和积累,才能具备对现代社会运行的驾驭能力,才能保持对许许多多的新事物、新领域的话语权。

两项能力。一是要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这是人大代表开展工作的基本功。只有通过调研,才能掌握最基层、最详实的第一手资料,才能真正了解群众所想、所急,才能广泛的涉猎各行各业的知识,并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去分析、探索、对比,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议案建议,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包括与外界沟通情况的能力、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宣传和说明能力、协调和组织能力等。人大代表的职务要求代表要会说,思维敏捷、语言到位、表述准确;会写,无论是视察报告、调研材料、建议意见,都能脉络清晰、逻辑严密、文字精练;会做工作,能和群众打成一片,会做群众工作。只有这样,在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才能将自己的意见变成可行性的议案或建议,并且使之渗融于最终决策之中。

一种精神。即严格的自律精神。当好一名代表,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当前我国的代表是兼职制,执行代表职务是没有专门的工资报酬,在某种意义上说,代表履职靠的是自身觉悟。但作为人大代表肩负着选民重托,寄托着选民的希望和期盼,选民必然会关注代表的言行举止和履职情况。因此,代表必须有严格的自律精神,时刻检点自己,廉洁勤俭、谦虚向上、不计较个人得失,甘于奉献,确保代表应有的先进性特征。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张丛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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