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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0年10月29日

20201027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通过临沂人大网(http://www.lyrenda.gov.cn)“立法工作”版块“意见征集”栏目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1127日。

通讯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1036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276001

联系电话:0539—8053689

电子邮箱:srdfzgw@ly.shandong.cn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1028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草案)

 

   

 

第一章     

第二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章  健康促进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提高村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健康乡村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预防为主、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康乡村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乡村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健康乡村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增长机制,促进健康乡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乡村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健康乡村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康乡村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参与健康乡村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健康乡村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健康乡村工作,鼓励、引导村民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健康乡村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为健康乡村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健康乡村工作的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健康乡村工作的氛围。

 

第二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工作,优化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健全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服务队伍。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接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管理,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村居地理等情况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村民健康档案,为辖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日常运行维护提供经费保障。

保障经费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务院长帮扶乡镇卫生院制度,加强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水平。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对乡村医生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及时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主体责任,为村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对承担村级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按照工作量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防接种质量和疫苗使用管理机制,提高免疫规划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规范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满足异地搬迁、外来务工、流动人口等聚集居住区群众的预防接种需求。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其职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健康检查、随访干预和社会安全等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食源性疾病。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常住适龄村民原发性高血压患者、2型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为农村适龄妇女提供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健康。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托幼机构、工矿企业、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基层单位应当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第四章  健康促进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康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健康专家委员会,对公共政策制定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开展评估,研究制订健康公共政策及综合防治措施,提高健康促进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健康公共政策,向村民宣传普及健康知识。

村卫生室应当协助县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村民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特点的新媒体健康科普平台,定期组织专家到农村开展健康知识教育讲座,为村民提供健康科普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把健康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学生体育与健康成绩计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分值。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人才政策体系,加强健康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专项引进和培养,推动健康人才向农村地区流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医学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健康管理类技能型专业,加强康复治疗师、心理治疗师等人才培养,开展养老护理、中医护理、健康管理、营养健康等从业人员培训。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开展健康危险因素监测,消除健康危险因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优化乡村健康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药品安全检测、评估和执法工作,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健康干预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重点人群健康生活质量。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开展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积极推动全民健身生活化。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引导村民选择适合自身的健身项目,增强村民健身意识。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站,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引导村民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提高村民心理素养。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普及合理膳食知识,倡导低盐、低油、低糖的饮食理念,引导村民形成科学健康、勤俭节约的饮食卫生习惯。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控烟限酒宣传教育,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引导村民戒除酗酒行为。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关于《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1027日在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赵西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健康乡村立法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摆在优先位置,让乡村振兴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健康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部分,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全国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开展健康乡村立法是依照市人大工作部署,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健康乡村立法是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健康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卫生健康事业空前重视,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提出建设健康中国的宏伟目标,卫生健康事业的基础性地位更为凸显。开展健康乡村立法,是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的实际行动,将为我市开展健康临沂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三)健康乡村立法是发展乡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我市经济社会和医疗科技水平快速发展,基层卫生健康领域改革成就显著,乡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乡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民经济收入不高、乡村环境卫生差,加之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生态环境及生活方式变化等原因,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广大农村地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对落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技术薄弱、人才短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是提高乡村居民身体健康素质,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现实需要。制定《条例》,以法规形式保障我市健康乡村工作开展,恰逢其时,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四)健康乡村立法是疫情防控的迫切需要。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全国都暴露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薄弱、基层公共卫生存在短板等问题。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进入关键时期,乡村防疫工作是防控重点之一,亟需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提高基层疫情防控能力,提升群众科学防疫意识。制定《条例》是推进乡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保障我市乡村居民健康、抗击新冠疫情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广大乡村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草案)》起草、审查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临沂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一是认真做好起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于20193月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开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收集工作,全面梳理全市卫生健康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开展起草工作。二是进行了充分的立法调研。20194月,市卫生健康委立法专班先后赴东营市垦利区、潍坊市高密市、济南市章丘区调研学习;7月,与市人大相关委室赴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泾县和江苏省昆山市学习先进经验;8月,赴沂水县、蒙阴县、莒南县进行调研学习。结合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的推敲研判,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三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20206月,市卫生健康委向各科室和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征求了意见;7月,定向向兰陵县和费县征求意见,召开了座谈会,书面征求了编办、发改、财政、人社、文旅等二十多个市直部门单位和群团组织的意见,深入了解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现状,听取意见建议,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证。20207月,市卫生健康委将《条例(草案)》初稿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立法工作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卫生健康委对各方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论证,充分研究吸收,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926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孟庆斌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促进、附则。

第一章总则,1-9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公众参与等。

第二章基本医疗服务,10-18条,主要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人员、医疗内容、诊疗制度、医疗救助等。

第三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9-26条,主要规定了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预防接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食源性疾病监测、慢性病防控、妇女保健、传染病防治等工作。

第四章健康促进,27-38条,主要规定了发展健康事业、开展教育宣传、建设健康社会环境等。

第五章附则,39条,规定了条例实施的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根据我市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强化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致力于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内容设置。健康乡村相关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市卫生健康委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地方立法简洁实用、查漏补缺又体现地方特色的指导思想,对上位法已作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赘述,对上位法概括表述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内容补充完善,特别是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紧密结合已经颁布实施的《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和即将出台的《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三部法律既互相衔接又不出现重复。

(二)关于健康乡村建设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及其他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健康乡村工作;第六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职责。各级政府及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别在不同章节中做出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健康乡村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增长机制,促进健康乡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日常运行维护提供经费保障。保障经费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十四条)。

(四)关于提升乡村健康促进服务能力。《条例(草案)》推动落实“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建立健康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健康专家委员会,研究制订健康公共政策及综合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鼓励村民树立和践行科学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把健康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学生体育与健康成绩计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分值(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医学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健康管理类技能型专业(第三十一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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