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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0年09月04日

202094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通过临沂人大网(http://www.lyrenda.gov.cn)“立法工作”版块“意见征集”栏目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104日。

通讯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1036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276001

联系电话:0539—8053689

电子邮箱:srdfzgw@ly.shandong.cn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94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增强公民文明卫生意识。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推广应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条例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该区域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建设工地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八)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的范围依据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用地范围划分,临街方向至人行道外沿,相邻方向至用地界线或者相邻地块边界的中线。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及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无乱扯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种植、乱养殖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无积雪积水;

(三)按照规定在责任区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市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完好,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变色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架设管线,安装窗栏、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应当设置规范、安全有序,标明产权单位,并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15日内拆除。

第十七条  城镇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道路两侧公共区域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地面平整、设施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整修。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标明准许停放的车辆类型、方向和时间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道路的停车泊位由该单位负责施划、管理,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隔离桩、地锁及其他障碍物圈占城镇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经批准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和挖掘。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存在陈旧毁损、色彩剥蚀、残缺断亮等影响城镇容貌情形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功能区划,制定与街区建筑风格相适应的户外广告分区设置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规定。

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门店招牌,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标识。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张贴、悬挂、涂写、刻画。

建(构)筑物、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六条  从事道路、管线、河道等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安全、便民利民的前提下,组织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禁止在划定的区域外停放非机动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应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区域内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商业区开发等,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配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房)、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条  举办文化、体育、公益、商业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

便民摊点经营者应当即时收集产生的垃圾,保持摊位及其周边干净、整洁,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垃圾。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禁止将垃圾扫入排水管网、绿化带、花坛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需迁移、拆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提出迁移、拆除方案,报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第三卫生间。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明显标志,免费对外开放,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交通站点、居住区、文化体育场所、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三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和资源化利用场所,推进建筑垃圾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大件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处理场所,完善收集、运输和综合处理体系。

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大件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

第三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载定位、视频监控等前端信息化监管设备,接入智慧城市管理综合平台,实现全过程监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变色,影响城镇容貌未及时修缮、维护、清洗的;

(二)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存在影响城镇容貌情形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及时拆除的;

(二)城镇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道路两侧公共区域等公共场地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未及时整修的;

(三)擅自设置隔离桩、地锁及其他障碍物,圈占城镇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的;

(四)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设置规划或者管理规定的;

(五)擅自在建(构)筑物、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

(六)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附属设施等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

(二)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从事道路、管线、河道等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造成污染的;

(四)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损坏垃圾处置场、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第四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094日在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徐立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现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不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管理工作需要,亟需制定一部既反映我市特点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一)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立法是贯彻落实国家顶层设计的现实需要。201512月,中央召开城市工作会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当前,我市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亟需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

(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立法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城市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新事物、新业态不断涌现,在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挑战。对这些新问题、新挑战,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亟需加强地方立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立法是提高依法治市水平的有力抓手。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活中常见的废弃线杆管线未及时拆除、施工养护废弃物未及时清理等行为规定较为模糊,在执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影响城市管理效果。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和解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于提高我市依法行政、依法治市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查过程

市城管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认真履职,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市城管局均按照要求作了修改完善。

一是精心筹划,确定立法思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计划,20193月,市城管局启动立法筹备工作,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制定立法工作方案。二是集思广益,深入开展调研。市城管局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先后征求局属有关单位、各县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清单,明确立法方向。三是学习借鉴,形成条例草案。借鉴青岛、厦门等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前期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的推敲研判,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并于20205月完成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四是倾听民意,广泛调研论证。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城管局组成调研组,赴兰山、兰陵、沂水、莒南等县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了由各界代表参加的立法论证座谈会,会同市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召开了专题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最大程度采纳了各方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81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孟庆斌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第18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911条,主要规定了责任区的划分、责任区管理责任。

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1227条,主要规定了圈占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2837条,主要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842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43条,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内容设置。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市城管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地方立法简洁实用、查漏补缺又体现地方特色的指导思想,对上位法已作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赘述,对上位法概括表述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内容补充完善,做到依法立法、科学立法。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一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对适用范围作了兜底性规定,第2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二是为确保本条例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可持续性,借鉴外地市立法经验,对条例适用范围作出具有一定灵活性的规定。第2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三)关于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规定。条例草案针对基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新出现的法律空白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作了立法创新。例如,在户外广告管理方面,条例草案第212223条详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日常维护、安全隐患排除及各类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分别适用的管理规范及法律责任。第23条明确规定“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门店招牌,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标识”。

又如,在停车管理方面,针对道路两侧施划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足、共享单车随意停放严重影响城镇容貌的问题,第27条创新提出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安全、便民利民的前提下,组织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应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四)关于法律责任。在公共空间管理方面,针对废弃管线杆线、施工作业废弃物不及时清理,圈占城镇道路及公共场地等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条例草案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同比我省其他地市同类型立法,在填补执法空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处罚额度和幅度。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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