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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沂市献血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18年10月19日

关于公开征求《临沂市献血条例(草案)》

意见的公告

 

20181018日至19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临沂市献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通过临沂人大网(http://www.lyrenda.gov.cn)“立法工作”版块“意见征集”栏目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1119日。

通讯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1036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276001

联系电话:0539—8053689

电子邮箱:sdlyrdfgw@163.com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1019

 

 

 

临沂市献血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提倡健康适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一至两年献血一次。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作为市、县(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年度献血计划。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价格、教育、民政、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团体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机构开展献血工作。

第七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血液的采集、检测、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第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建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加入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全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血站依法接受捐赠,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范围,普及无偿献血知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无偿献血先进个人的表扬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内容。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刊播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第十三条  车站、机场、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医疗场所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者宣传栏

第十四条  血站应当按照献血工作年度计划实施献血宣传工作,对有关部门单位、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献血工作给予业务指导。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存储、供应等基本知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宣传资料等途径宣传献血科学知识、献血者权利义务。

 

第三章  采血和供血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献血屋。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设置献血屋,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确定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献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阶段性临床用血紧张的采供血应急机制。

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应当由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应当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

第十九条  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献血者献成分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

第二十条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为临床用血提供及时、安全、优质的服务。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献血屋(点)的服务时间、献血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全部用于采供血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血站应当向社会公布预算决算、采供血信息和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血站应当建立无偿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无偿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医疗机构应当对所知悉的无偿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无偿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血站对医疗机构实行计划供血,计划外供血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临床用血

 

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应当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二十五条  公民医疗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医疗用血费用。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医疗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医疗用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用血,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二十九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享受与无偿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公民,本人享受终身无限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以及子女配偶(以下简称相关亲属)累计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公民,本人享受终身无限量的医疗用血,其相关亲属累计享受不超过两千毫升的医疗用血。

第三十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相关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时,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证等有效证件、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收费票据及用血明细,可以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办理报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报销条件的,可以携带以上凭证到血站办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实行个人信用承诺制,献血者本人及相关亲属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献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文明县(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献血工作需要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一)献血次数累计达到十次以上的个人;

(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及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四)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对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颁发无偿献血三免荣誉证,凭证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区等,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相关部门单位在选树先进典型时,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优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无偿献血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条例施行后本人及相关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临沂市献血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1018日在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临沂市卫计委党委委员、副调研员  陈学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临沂市献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我市出台了《临沂市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办法》,在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推动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增长,临床用血量持续增长,给采供血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着新的困难和问题,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市采供血工作实际需要。一是无偿献血社会基础比较薄弱,无偿献血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社会氛围不够好,公众参与度不够高。二是无偿献血长效发展机制仍不完善,相关部门职责不够明确,政府主导力度需要加大。三是对献血者的激励措施还比较缺乏,对献血者的尊重和激励不足,影响了献血的积极性。

为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参与率和积极性,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亟需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

二、条例草案起草、审查过程

市卫计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严格按照《立法法》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确保了法规草案质量。

一是进行了充分的立法调研。20183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18年立法调研项目后,市卫计委即开展了相关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与市人大相关委室赴江苏、深圳、苏州学习立法先进经验;市卫计委将条例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人大相关委室、市卫计委组成了调研组,赴蒙阴县、费县和市人民医院、市中心血站及部分献血屋(点)进行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献血工作的现状,听取意见、建议,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证。二是开展了专题社会调查。印制了立法调研问卷1万余份,在全市17个献血点发放,并在《临沂日报》《沂蒙晚报》、市卫计委官网、市中心血站官网等媒体刊登,历时1个月,共收回有效问卷10296份。三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市编办、文明办、发改、财政、规划、城管、公安、住建、红十字会等二十多个市直部门单位及群团组织、有关县区政府、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相关委室、市卫计委对各方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论证,充分研究吸收,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101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孟庆斌主持召开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宣传和动员、采血和供血、临床用血、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范围、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宣传和动员”,主要明确了无偿献血宣传主体和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采血和供血”,主要对献血屋的规划设置、采供血应急预案、采供血管理、血站的职能及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四章“临床用血”,主要规定了献血者优先用血权利、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中的责任和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亲属临床用血报销政策。

第五章“保障和激励”,主要规定了对无偿献血者的表扬、激励和关爱措施及“三免”政策。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根据我市献血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加强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的管理,强化了献血的激励保障机制,确保条例草案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一)完善了献血工作管理体制

1、强化政府对献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保障。提出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区政府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市卫生主管部门作为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条例草案进一步理顺了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献血宣传动员方面的职责(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2、明确采血点的规划和设置。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献血屋,卫生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置献血屋,并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确定献血车停靠点。

(二)加强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

1、规范了采供血工作流程及献血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条例草案规定,血站应当保证血液质量,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同时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输血、科学合理用血作了强调。

2、加大采供血机构的信息公开力度,增加献血、用血的透明度。条例草案规定,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存储、供应等基本知识(第十四条),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献血屋(点)的服务时间、献血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二十条)、血站应当向社会公布财政预算决算、采供血信息和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三)突出了对献血者的关爱和对献血工作的激励保障

1、强调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

2、对献血者亲属用血给予政策优惠,并简化了免费用血的手续和报销程序。一是条例草案将献血报销的受益亲属由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扩大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以及子女配偶;并规定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公民,本人享受报销终身无限量的医疗用血,其相关亲属累计享受报销不超过两千毫升的医疗用血(第二十九条)。二是规定献血者及相关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可以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办理;也可以到血站办理。除携带必要的证件等材料外,实行个人信用承诺制,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对献血特殊贡献者实行“三免”政策。条例草案规定,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颁发无偿献血“三免”荣誉证,凭证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相关部门在选树先进典型时,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优先。

4、建立无偿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条例草案规定,血站应当建立无偿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无偿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医疗机构应当对所知悉的无偿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无偿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5、将献血工作情况纳入文明创建考核指标体系。无偿献血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一项考核内容,明确要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或千人口献血人次>10。《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条例草案参照江苏、浙江、重庆、昆明等地的做法,将献血工作情况纳入文明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侧重于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及倡导、激励,对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未再作重复规定,仅对非法采集、出售血液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规定作了强调。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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