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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沂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4年08月30日

2024年8月29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临沂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规定草案及其说明通过临沂人大网(http://www.lyrenda.gov.cn/)“立法经纬”版块“立法征询”栏目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通讯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1036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276001

联系电话:0539-8053689

电子邮箱:srdfzgw@ly.shandong.cn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临沂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以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法律、法规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长效机制,研究解决预付卡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在发行和兑付预付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兑付标准、兑付方式;

(二)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

(三)余额查询方式;

(四)预付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五)退款渠道、退款规则;

(六)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

(七)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经营者以发行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含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关预付卡信息披露与查询、投诉处理、预收资金余额退回等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建设市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应当具备预付卡发行管理、预收资金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查询信息等功能,归集有关预付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存管等信息,但不归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与“12345·临沂首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条经营者将自有业务处理系统与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后,由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对接标识,供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向消费者公示,在预付卡凭证上向消费者明示。

第十一条本市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资金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预收资金存管的经营者应当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第十三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发行预付卡。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预付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消费者。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预付卡风险警示制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风险警示:

(一)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预收资金存管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四)无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退回预收款、预付卡余额的;

(五)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情形。

风险警示情形消失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经营者的风险警示。实施、解除风险警示的信息应当在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向消费者公示。

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预付卡经营者的经营动态,根据投诉举报、风险警示等情况,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确定重点监管领域、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

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预付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预付卡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规定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分别由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临沂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8月29日在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临沂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薛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临沂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预付卡是当前消费主流,健身卡、加油卡、洗车卡等已经融入每个人日常生活。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预付消费领域暂处空白地带。由于部分经营者诚信缺失,消费者辨别能力不强,双方缺乏有效合同约束,虚假宣传、转卡退卡难、商家“闭店跑路”等问题随之而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付消费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治理的难点和基层的痛点。2023年“12345·临沂首发”受理的预付消费纠纷21828件,其中市场监管工单数量最多,商务、体育、文旅、教育等部门都承办了大量预付消费工单。预付消费工作既需要有关部门和县区共同发力、联合治理,更重要的是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用法律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廓清部门、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方式出台预付消费卡的具体规定。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为维护好预付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商务局组成专门调研组赴无锡、南京等地考察学习,组织开展专家论证会、座谈论证会,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定(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再次对《规定(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并通过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大程度采纳各方意见建议。8月3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宝亮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会后,市司法局、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19条,第1条规定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2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对预付消费卡的含义进行界定;第3-4条规定了政府及部门职责;第5-8条规范了经营者的发卡行为;第9-16条规定了对预付卡市场的监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等;第17-18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19条规定了法规的实施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政府监管职责。《规定(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二)规范经营者发卡行为。第6条规定了经营者出现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等情形时,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第7条规定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兑付标准、方式,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等内容,明晰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益,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依据。

(三)加强预付卡监督管理。第8条明确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避免出现有损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更好地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第9条规定“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与‘12345·临沂首发’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便利的信息服务,实现监管工作智能化、精细化;第11条规定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第14条规定建立预付卡风险警示制度,进一步提高预付卡监管能力,推动预付消费健康发展。

《规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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